奥运会的最高法律文件-奥运会法律问题
1.“举国体制”这个名词最早在什么文件或者场合出现?
2.奥运会会放吗?
3.奥运会相关资料
4.运动员的义务有哪些
“举国体制”这个名词最早在什么文件或者场合出现?
举国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外报刊对中国体育体制的一种褒义的概括。后来在中国体育学术界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主要是指中国体育事业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一定目标和需要,能够有效地统一、集中国家力量使某些方面迅速提高的体育发展机制及相应的一套组织机构等。举国体制是指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攻克某一项世界尖端领域或国家级特别重大项目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在体育中,就是以世界大赛的冠军(特别是奥运会)为最高目标,统一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包括精神意志和物质。来夺取比赛运动的好成绩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这样做利在于集全国之力(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重点突破某个项目或者某个运动会。比如女排、乒乓球,当年就是全国人民玩乒乓、打排球,造就了排球三连冠、乒球七冠囊括。弊在于过分指导性和短期行为严重,不利于长期和持续发展,更不利于个性发展,特别是在一些需要个性化发挥的项目,比如足球,长期集训和官方领导,导致中国足球落后。
日前在京召开的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举国体制”成为出现频率极高的“关键词”。无论是备战奥运会,还是计议中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都绕不过去完善举国体制。事实上,完美无缺的体制是不存在的。按照想法,举国体制的“国”字并非体育系统自身的“国”,只有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才可能真正建立举国体制。通过10多年来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完善,竞技体育已经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一家办走向大家办;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行业体协、大学、社会体育俱乐部、企业,甚至个人投资办高水平运动队、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已经比比皆是。竞技体育的投入已经从单纯依靠国家的局面逐步转变为以国家为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新格局,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由此也大大减轻了国家负担。 特别是在运动队内部,实行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了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和平均主义,使运动员从“要我练”转变到“我要练”,推动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体育赛事逐步实行市场和产业运作,使运动队和企业实现了双赢,从而推动和加快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国家体育局刘鹏局长曾讲,体育不但要为国争光,还要为国争利。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实践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我们的体育竞赛中存在的球、黑哨、、金钱至上等现象,虽然在国际比赛中也会经常出现,但我们绝不能坐视不管,也不能听之任之,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严肃组织纪律和不断完善规则等措施解决。但这毕竟是支流,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可因小失大,就像一位伟人曾经说过的那样:给孩子洗澡、不可以把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办。这是本世纪初中国跨越式发展和“和平崛起”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必将在世界上引起巨大反响。中华民族将一圆百年奥运的梦想,增强中国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为中华民族的世纪腾飞做出贡献。在党中央、院的领导下,“举国体制”必将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利大的。
然而,透过人们对金牌成本的关心可以发现,其实人们争论的真正核心,并不限于国家对体育的巨额投入,更多的是接受并使用巨额投入的体育举国体制。实行了50多年的举国体制,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正在接受人们的质疑。 关于巨额的投入是应该给奥运会,还是给教育或科研,本是个要大炮还是要黄油的学术问题,关键在于给哪一方更有效率。回忆今年上半年国家体育总局也深陷“审计风暴”之中的事实,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巨额的投入在举国体制运用的效率。对于一个缺乏效率的项目,成本越高,损失就越大。雅典奥运会是百年以来丑闻最多的一次奥运会,但中国军团优异而纯洁的表现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外电称:中国人在阳光下取得了他们梦寐以求的成绩。当然,在追求到阳光下的金牌的同时,也要追求中国体育阳光下的效率。
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经过一个漫长的摸索过程中走过来的,承如社会发展到今天,人在不断进步,制度也要相应跟上时代进步,跟上体育发展的需要。 当初国企改革要经历政企分离、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一系列关键环节一样,体育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处于一个全新发展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改革连续不断地进行,控制矛盾产生和积累的最小量是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短期创新抓住焦点 短期的改革与创新有两个焦点:一是举办本国大事——北京奥运会,一是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前者为重中之重,后者为民心所系。这是两件很透明的具体的实事,在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举办,如果仅仅是借鉴外国经验,其结果难以超越平庸;只有创新,才有可能先进。因此,这两件大事应该上升到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小康、和谐社会构建的高度,在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较高层面来进行综合的深入探讨。
1. 重中之重——奥运会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 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认为,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将给中国和世界体育留下独一无二的宝贵遗产。独一无二,意味着必须创新。 “举国体制”的最高目标瞄准的是奥运会,而奥林匹克不是工具而是GAME,是游戏,是玩具,是欢快交流的盛会。它在世界大战和冷战期间曾一度沦落为工具,但在理性和功利的冲突中很快挣扎出来,摆脱阴影,成为人类最庞大的文化“玩具”。在一个和谐的小康社会,任何运动会都应该是大众的节日,都是纵情发挥创造力的场合。 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已经过去不短的时间了,全世界都知道我们是集中了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和13亿欣欣向荣的人口,无与伦比的必然造就一届十分出色的奥运会。要办得出色就必须创新,但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我们集中全力去追求2008年奥运会金牌的数量,这是必须的。然而,这不是唯一的——哪怕夺下全部金牌,也不能与出色的奥运会画等号。
2. 民心所系——大众体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尚在摸索之中 体育改革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征,这是教育文化领域共同存在的状况。中国体育在极度辉煌后,惯性运行力很大,有一个转换角色的艰难过程,这也是体育改革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中国体育的改革前松后紧、迟发先至,把握从微观到宏观,从点到面的增量过程,从制定改革战略、承担启动期要付出的克服阻力和失败风险的成本、有效保证运作的连续性等动作上,表现出体育体制内在功能的渐变。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点及面、由浅入深、有序推进,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要取得明显成效。 全民健身已经颁发有10年之久了,但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体制,没有一套统一推行的标准,这与中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域生活环境、经济发展状态不无关系,而且运行机制也尚在摸索之中。群众体育之所以是软任务,是因为没有硬指标,也无法强制执行。 制度创新的总原则就是要通过彻底实行管办分开,政事、政企分开,实现“四大转变”,即从办向管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管直属企事业单位向管社会转变、从封闭式内向型管理向开放式外向型管理转变,打破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能”型职能形象,从办体育的繁杂活动中解脱出来,建立“有限责任”,切实担负起导向把握、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在投入机制方面,也应进行改革。未来财政将主要指向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能进行投入,重点用于加强大众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要转变对公益性体育的投入方式,促使形成良性的管、办运行机制,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中期创新面向体制 中期的改革与创新必须面向体制。体育体制改革受部门体制、财政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政治制度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化程度的制约,步履艰难。没有人能够承担因改革失利而带来的金牌减少的后果,更没有人愿意背负影响2008年奥运会成绩的指责。因此,中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应该放在2008年以后,遵照“小、大社会”的改革思路,真正变办为管——主要从高度集权的竞技管办垄断制度入手,以真正发挥社团功能为突破口。设想如下:
1. 国家体育总局简政放权,促进中华体育总会和国家奥委会的职能化 (1)按照《中央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八),“要明确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按国家所赋予的职能检查各司局的设置,主动放出具体操办各类体育活动的权利,主动精简与合并目前职能模糊不全的机构,再次缩小非管理职能的编制;要把管理重心放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上,管导向、管原则、管规划、管布局,管市场、管秩序,管住方向,管活机制。 (2)按照《中央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九),“利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必须组建实体化的常设机构,成为直属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国家奥委会负责执行奥运项目的国家金牌购,垂直管理各奥运项目的单项协会——直至高水平运动俱乐部、奥林匹克训练营,充分凝练和继承旧体制的优势,形成奥运“”新模式,以适应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转型。 (3)近年来有学者建议:中国奥委会主管全国性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中华全国体育总局主管全国性非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对行使对各运动项目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控权。这在理论上看来很顺,但实际运作有很多问题。譬如,许多运动项目既是奥运项目又是群体项目如何管?如果出现教育部门管学校体育相对游离的状况怎么办?非运动项目的体育活动如何管办等。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像以前的“中华体育协进会”那样的一个最高级别的综合性体育社团。体育总会可以在中国奥委会之上或之下,负责各种运动项目的推广和公益性体育活动的扶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把体育划归文化产业的导向进行制度创新,在休闲活动中拓展体育产业的空间;增加和完善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中央级社团机构和网络体系,承接诸如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小城镇及农村体育网点的具体建设工作,真正把大众体育抓起来。
2. 撤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促进单项运动协会的法制化 行政手段是体育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手段。这一手段的实质是这些机构拥有的法定权力,主要包括制定政策的权力、编制和规划的权力、检查和评估的权力、预算拨付的权力、人事调动以及行政处罚的权力等。这一指令性手段的特点是指挥有力、时效性好,但运用不当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市场经济要求体育下放权力,陡然转轨可能遭到原体制利益集团的抵制,加大改革成本。因此,用了设立各项目管理中心的缓冲办法。但是,目前的机构仍然只是过渡性的,不能使其固化。在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后,改革的过程不能过长的滞留,以避免改革前期的动力变为改革后期的阻力。管理中心应彻底放弃依赖的思路,转为完全的社团实体。 1994年,国家体委将部分职能从机关分离出去,成立了首批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年又组建了6个项目管理中心,并对3个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整。至此,体育体制改革似乎实现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但实际上更具有管办混杂的官民二重性,有人称“怪胎”,有人称“毒瘤”,摒除感彩可以看出,这在体育改革之路上又多了一道新的制度障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单项运动协会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是接管中心的事务,全面介入训练和赛事的经营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国家的投入在一段时期内维持稳定,推出购举措,明确投入重点,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奥委会拨付经费,实行“购”制,各协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项目资金,签订产销合同,委托生产金牌。 改革多年来,各单项运动协会仍然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悬空,因此不能依法管理。尽管1986年《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就提出了要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各种体育协会、运动协会的作用,并提出了运动协会的六项主要职责,但是这样自上而下的号召是没有基础的,浮在空中无法落实。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是来自上面的精神,同时也是集中了群众智慧和基层呼声的举措。实践多次证明,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组织和个人积极性的创新,只有获得了多数人认可的改革,方能真正实施并取得实效。所以,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向上交差,改革的有效推进归根结底还是自下而上。改革的技术路线应该自下而上,改变过去协会只对上负责,应代表全体成员利益,通过增强会员实力自下而上地增强协会实力。 实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造,分步实施转企改制,把各省、市的体工队改为俱乐部,国有资产改为股份,吸引社会资金。国有资产用折算入股方式,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按照《中央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二十),“分期分批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在具体实施中应特别考虑由协会负责在选材、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的运作系列中同步改革;可考虑先在国内大赛中试行单项协会全面介入,2010年广州亚运会推行,平稳与国际接轨。
3. 扶持民营体育产业扩大改革发展领域 吸引实力雄厚的民营资本参与体育产业,推行股权制扩展民营化,促使俱乐部实体化。目前在篮球和兵乓球上已经开始了推行俱乐部,而且经过了这几年的实行,情况是良好的,也从中解决了负担问题,一切都靠市场来调节。推行还在继续中,使一些运动能够和市场结合,配合与商业化,也能更好的带动民众关注体育运动。 (1)首先,管理部门的放权,放权的关键在于国有体育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通过设立与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相分离的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的企业和运营国有资产,以股东的方式行使出资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清楚界定国有产权的基础上,第一步要下放的就是国有体育资产的使用权,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委托、承包、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将目前直接管理的体育资产授权体育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管理;单位法人的地位确立后,就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自主经营实体,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人事自主权和收益分配自主权,不再直接下达指令性体育产品生产,不再无偿调用体育企业的人财物和产品。 以国有资产为主的体育场馆设施的产权改革就成为当前微观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从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来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资本运作,是推动国有企业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一是为各种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创造平等机会,既有利于激活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也能够直接改变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二是面向市场运用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公开拍卖、出售转让等各种资本运营的手段和方式,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多样化的企业体制。在对国有体育企业进行体制创新的同时,鼓励国内外民营企业进入政策允许的体育产业领域,最终形成多元所有制并存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除了产权所有人的多元化,还可鼓励投资人 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体育产业的制度创新需要三权分离: 所有权——国有 管理权——社团 经营权——公司 (2)实施操作系统发育不足,无基层的功能组织,是制度创新的微观障碍。基础的细胞性质的改革特别重要。如高校办运动队提出多年,以前主要是场地设施条件不具备,现在许多大学新建的体育场馆已不逊色体工队,有条件大力发展学校的体育俱乐部,体育管理部门应用各种手段调动学校生产体育准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地方体育部门办的运动技术学院,要与体校结合起来探索新的生存发展的方式,体工队改制仍然要走俱乐部实体化的道路。 淡化发展高水平竞技运动官方色彩,改变体育管理部门高度垄断具体操办的方式,把精英选手的集训制改为选拔制,真正打开社会办体育的入口;各省市的专业队逐步改制为俱乐部,依托训练基地和学院完成实体化;一段时间稳定投入,国家以固定资产入股,建设股份制俱乐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改制,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以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参照国营企业改制,取多种形式改制重组。 (3)制定税收、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体育俱乐部通过利益排他机制而取得共同利益的自愿组合,既可以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方式经营,也可以用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体育俱乐部是提供体育竞赛表演和体育健身参与等体育准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组织。它可以是多元主体,包括在内的多元主体。鼓励各企业和俱乐部办运动队,部分市场成熟的项目职业化并成立行业联盟。根据WTO精神,外国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中国参赛办赛,因此体育市场的行业垄断形式将发生很大变化。借我国首次在首都以外举办亚运会的时机,试行各省市高水平俱乐部精英运动员进行国家选拔和参赛的新制度。 由于“十一五”期间有奥运会、亚运会举办等特殊情况,改革的措施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在国内各地比较而言,从广州开始局部试点较为适宜。2005年开始,广州市体育局可在单项协会主办赛事、以基层体工队改革为俱乐部制以及与运动院校协调发展新机制的研究,大胆尝试新模式,争取在亚运会举办时能检验有关制度创新的成果。
“举国体制”是中国竞技体育攀登世界高峰的一张战无不胜的王牌,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效益,成为许多国家羡慕的摘取金牌的最佳途径。这个体制是特别适用与发展中国家快速提高竞技水平的“软件”,目前属于功能强大的高版本而没有必要立即与国际全面接轨,置换为发达国家的自由自主型的训练模式。换言之,“举国体制”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将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唯一的前提是它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必须走出急功近利陷阱,建立远大的体育理想。 对“举国体制”这样一个经过半个世纪巨大投入而至今仍然在国际体坛发挥巨大威力的高水平竞技运动体系,正如所谓的“两弹一星”和许多国营大型企业,还将在中国的现代化道路上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能因为它是经济的产物就弃之若蔽履。何况经济的产物,并非都一无是处,经过改革也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去生存。对于几十年形成的庞大体系,改革虽然艰难,但比起其他领域如国营企业的转轨,“举国体制”却要轻松多了,其经历的波折和付出的机会成本都是可以接受的。 “举国体制”不能扔掉,但又非改革不可,必须使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对其改革既不能脱离国内体制改革的进度,又要保持中国特色和国际优势。所以,唯一的出路还是认真进行内部的改革,脱胎换骨,实现体制创新,打造一个新体制。这一体制必须具有最大的社会包容性,无论在大众体育,还是在竞技体育,无论运动训练,还是运动竞赛,无论专业训练,还是业余训练,都可以容纳多元的,多种组织形式的,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形态,要像张开的双手承接社会的各种积极性,走体育社会化的道路。 在调整后的国家行业分类中,体育被归入文化产业,原属于体育的所谓“体育”“休闲、健身体育活动”,被划入文化产业之中的“休闲健身服务”行业,与特指专业竞技运动的体育行业分离,成为与体育并列的分类。这也正预示了我国体育回归文化本位的未来走势。体育体制更应尽早应变,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中国体育长期的改革与创新目标,已经初步有了个雏形的形成。中国体育已经走过曲折的道路,需要的只是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认识体育的文化本位和普世性原则,呼唤已经模糊的理想和信念。乘着中国体育走向2008史无前例的巅峰之际,我们绝不错失良机,重新树立起具有灵魂性质的中华体育精神,形成新的完整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在理想的指引下,走向绚丽的终极目标。
奥运会会放吗?
奥运会期间全国不统一放,国家法定日中没有奥运会日。奥运会每四年一次,每届不超过16天。
法定节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的休息时间。法定节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定节日的休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奥运会相关资料
奥运会的组织与举办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经历过百余年的风风雨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隆重的体育盛会,也形成了自己独特而系统的组织和举办的规矩。
奥运会主办城市的遴选(Selection of Host City)
根据顾拜旦的理想,奥运会应该由世界各国城市轮流主办,这样有利于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国际奥委会确定奥运会举办城市目前用的程序是:1.由申办城市向国际奥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于现代奥运会筹备工作需要足够的时间才能完成,国际奥委会在奥运会举行的前8年即开始招标,并规定明确的截止日期。意欲举办奥运会的城市须在此日期前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经本国奥委会的批准,并由该国签署表示支持。如果同一国家有两个以上的城市拟申办,由该国奥委会从中确定一个,也就是说,国际奥委会只允许每一个国家有一个城市申办一届奥运会。
2.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对提出申办的城市进行初步筛选。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对各提出申办城市的进行“资格”审定,根据申办城市自己的陈述以及对孤零零城市的基本情况的了解,筛选出数名城市“入围”,进入正式的申办程序。
3.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国际奥委会和负责奥运会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发出对申办城市各种条件进行调查的有关表格和问卷,这些问题非常具体而详尽,涉及到举办奥运会的各个方面。申办城市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汇总,装订成长达数百页的申办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非常详细的举办奥运会的。在国际奥委会全会表决前6个月送交国际奥委会。然后,国际奥委会组成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以下各方代表组成: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代表、国家奥委会代表、前奥运会组委会代表、运动员代表、环境保护及财政方面的专家等。评估委员会会会亲自赴各申办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的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呈交国际奥委会,发放给每一位委员,作为委员在最后的全会表决时的参考依据之一。
4.国际奥委会全会投票,确定举办城市。奥运会举办城市的最后确定权完全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掌握。具体形式是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召开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由全体委员秘密投票表决。在投票中,只要某个申办城市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即被确定为举办城市。在有几个城市竞争的情况下,用多轮投票的方法,每一轮淘汰票数最少的一个城市。如果两个城市票数相同,则增加一次专为这两个城市的投票,从中淘汰一个。国际奥委会不参加投票,如最后一轮两个城市票数相等,则由投出一票,来决定主办者。
5.国际奥委会与举办城市签约。举办城市确定后,该城市即与国际奥委会签订正式的协议——"举办城市合同',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保证组委会将遵照《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指示,不折不扣地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奥运会组织委员会
奥运会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主持成立的、专门负责奥运会组织工作的临时机构,简确奥运会组委会。
组委会负责运动会的接待、财政、竞赛、安全、医务、外事、电视广播、艺术表演、建筑工程、活动、奥运器材和保险等事务。 组委会的工作非常庞杂,包括资金筹集、场馆建设、日程安排、安全保卫、运动员和官员的食宿行等。组委会的成员主要由奥运会举办国各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组委会由举办城市的或主办国奥委会担任,成员必须包括国际奥委会在该国的委员。
组委会从成立起,就直接和国际奥委会联系,并接受它的指示。同时还负责就奥运会的各项事宜,同各国家奥委会指派的联络员保持联系。组委会具有法人身份,可以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从成立到结束,组委会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符合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签定的协议,以及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指示。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则或不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国际奥委会有权撤消(随时取并立即生效)主办城市、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务。
开幕式(Opening Ceremony)
开幕式历来都是奥运会的重头戏。在开幕式上既要反映出以和平、团结、友谊为宗旨的奥林匹克精神,也要展现出东道国的民族文化、地方风俗和组织工作的水平,同时还要表达对世界各国来宾的热情欢迎。开幕式上,除了进行一系列基本的仪式外,一般都有精彩的富有民族特色的团体操和文艺或军事体育表演。
开幕式主要有以下仪式:奥运会组委会宣布开幕式开始。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运动场入口迎接东道国国家元首,并引导他到专席就座。各代表团按主办国语言的字母顺序列队入场,但希腊和东道国代表团例外,希腊代表团最先入场,东道国最后。
奥运会组委会讲话,国际奥委会讲话。东道国国家元首宣布奥运会开幕。奏《奥林匹克圣歌》,同时奥林匹克旗以水平展开形式进入运动会场,并从赛场的旗杆上升起。
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进入运动场,最后一名接力运动员沿跑道绕场一周后,点燃奥林匹克圣火,然后放飞鸽子。各代表团的旗子绕讲台形成半圆形,主办国的一名运动员登上讲台。他左手执奥林匹克旗的一角,举右手,宣读以下誓言: "我以全体运动员的名义,保证为了体育的光荣和我们运动队的荣誉,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参加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尊重并遵守指导运动会的各项规则。"
紧接着,主办国的一名裁判员登上讲台,以同样的方式宣读以下誓言:"我以全体裁判员和官员的名义,保证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完全公开地执行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职务,尊重并遵守指导运动会的各项规则。"
奏或唱主办国的国歌,各代表团退场。这些仪式结束以后,是团体操或其他文艺表演。这是历届奥运会开幕式工作量最大、准备时间最长、花费最多的项目,东道国往往提前一两年即开始准备,并挖空心思,以期能以恢弘的气势、独特的民族精神吸引来宾。开幕式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团体操和表演的效果。
闭幕式(Closing Ceremony)
开幕式突出的是庄严、隆重,闭幕式则多一些欢乐的气氛。必不可少的程序有各代表团的旗手按开幕式的顺序一列纵队进场,在他们后面是不分国籍的运动员队伍,旗手在讲台后形成半圆形。
国际奥委会和当届奥运会组委会登上讲台,希腊国旗从升冠军国旗的中央旗杆右侧的旗杆升起,主办国国旗从中央旗杆升起,下届奥运会主办国的国旗从左侧旗杆升起。主办城市登上讲台,并把会旗交给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把旗交给下届奥运会主办城市的。
奥运会组委会讲话,国际奥委会致闭幕词。紧接着,奥林匹克圣火在号声中熄灭,奏《奥林匹克圣歌》的同时,奥林匹克会旗徐徐降下,并以水平展开形式送出运动场,旗手紧随其后退场。同时奏响欢送乐曲。各代表团退场。
最后,进行精彩的文艺表演。
圣火点燃及传递
古希腊在每届奥运会举行以前,人们都要高举着在赫拉神庙前点燃的火炬,奔赴各个城邦,去传递停战的神谕和奥运会召开的消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立以后,最初并没有承继这个传统。直到1920年安特卫普第7届奥运会上,为了悼念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死去的人们,主办者在主会场点燃了象征和平的火炬,但没有进行火炬传递活动,火种也不是从奥林匹亚集的。1934年,国际奥委会在雅典正式做出决定,在奥运会期间,从开幕到闭幕,主会场要燃烧奥林匹克圣火,并且火种必须自奥林匹亚,以火炬接力的形式传到奥运会主办城市。从此,圣火传递成为每一届奥运会必不可少的仪式。
从1936年柏林奥运会开始,每届奥运会前,在奥林匹亚的赫拉神庙遗址前都要举行庄重的点火仪式,国际奥委会、奥运会主办地和当地的官员都要出席。身着古装的希腊少女用聚光镜得火种,然后用火炬传到雅典,再由雅典传到主办城市。火炬接力的整个过程都是很隆重的,往往政界要员、著名运动员都亲自参加。在火炬接力途中,如遇高山峻岭、江河湖海,则可用飞机、轮船运送。火种必须在奥运会开幕前一天到达主办城市,在开幕式举行时由一人手持火炬,在人们的欢呼声中点燃位于主体育场醒目位置的"奥林匹克圣火"。有幸承担这个使命的多是一些著名运动员。
1936年柏林奥运会的开幕式上,由德国田径运动员希尔根(Fritz Schilgen)点燃圣火。因为这一届是现代奥运会首次举办火炬接力活动,所以顾拜旦亲临点火仪式,并发表了演说。这次火炬接力穿越了希腊、保加利亚、南斯拉夫、匈牙利、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德国7个国家,全程3075公里,由3075名各国运动员每人持火炬跑1公里,经过11个昼夜将火种送到了柏林的奥林匹克体育场。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上,芬兰长跑界的两位老将努尔米和科勒赫迈宁分享了点燃圣火的荣耀。努尔米手持火炬跑进体育场,首先点燃设在场地上的圣火台,然后将火炬交给64岁的科勒赫迈宁。当他以矫健的步伐登上83米高的火炬台点燃圣火时,整个体育场掌声雷动。1964年,日本人别出心裁,点燃圣火的是一位19岁的小伙子坂井义则(Sakai Yoshinori),他出生于1945年8月6日,正是美国用轰炸广岛的那一天。1968年墨西哥城奥运会上,一位女性第一次承担了这项使命,她就是年仅20岁的田径运动员德索特洛(Enriqueta Basi1io de Sotelo)。16年,加拿大人又推出了新花样,由两名少年共同点燃了圣火。他们是16岁的女孩亨德森( Sandra Henderson)和15岁的男孩普雷方泰恩(Stephane Prefontaine)。这次还有一点与以往不同,圣火火种不是通过火炬接力的方式,而是用卫星和激光技术传到蒙特利尔的。这种偷懒的做法遭到了非议,认为这样一来就失去了这项活动原来的意义。结果1980年奥运会又恢复了传统的接力方法。
年奥运会在美国洛杉矶举行,尤伯罗斯大胆地将商业运作的方法用到了火炬接力活动中。这次火炬接力横跨美国50个州,共15000公里。与以往不同的是,任何赞助3000美元的个人、地区、团体或公司都可以指定一个人持火炬跑1英里。圣火接力于5月8日在美国本土开始,第一棒由吉姆?索普的孙子比尔(Bill Thorpe)完成,7月28日奥运会开幕时,由杰西?欧文斯的外孙女吉娜?亨普希尔(Gina Hemphill)持火炬跑进主会场,然后将火炬交给罗马奥运会十项全能冠军约翰逊,由他点燃了玫瑰碗体育场的圣火。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的拳王阿里,用他颤微微的双手点燃了火炬,也点燃了全场观众的热情。他们用欢呼声表达着对这位人物的崇敬和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热爱。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则由土著女运动员弗莱曼点燃了主会场的圣火。
颁奖仪式(Award Ceremony)
无论对获奖的运动员,还是对观众来说,颁奖仪式都是奥运会上最令人激动的时刻之一。
它的举行必须根据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礼仪:在奥运会期间,奖章应由国际奥委会(或由他选定的委员)在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其代表)陪同下颁发。如果可能,在每项比赛结束后,立即在举行比赛的场地以下述方式颁奖: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身着正式服装或运动服登上领奖台,面向官员席。冠军所站的位置稍高,然后宣布他们的名字。冠军代表团的旗帜应从中央旗杆升起,第二名和第三名代表团的旗帜分别从紧靠中央旗杆右和左侧的旗杆升起。奏冠军代表团的国歌时,奖章获得者应面向旗帜。颁奖仪式庄严、隆重而激动人心,许多运动员望着国旗冉冉升起而禁不住流下眼泪。
奖章和奖状(Medals )
奥运会的奖章和奖状由每一届奥运会的组委会提供,但属于国际奥委有,并且由国际奥委会向获胜运动员颁发。奥运会颁发的奖章有个演变的过程。在1896年首届奥运会上,只向各项前两名颁发奖章,而且是冠军得银牌,亚军得铜牌。当时的奖章由法国艺术家夏普伦(Jules Chaplain)设计,直径为50毫米。同时,组委会还按照古老的传统,向获胜运动员献花环,第一名的花环用橄榄枝编成,第二名则用月桂叶编制。此外,优胜者还得到大会颁发的奖杯、花瓶等奖品。射击比赛的获胜者最实惠,他们得到短枪和来福枪作为奖品。
到了1904年第3届奥运会,第一名得到了金质奖章。1907年5月,国际奥委会决定为奥运会奖章制定式样,两年以后对奖章式样做出了如下规定:奖章正面是统一图案,反面可由举办该届奥运会的东道主自行设计图案。但是直到1928年第9届奥运会奖章正面的图案才正式统一。它用了佛罗伦萨艺卡西奥利(Giuseppe Cassiodi)精心设计的图案。图案为运动场旁边左手执表示胜利的棕榈叶,右手举月桂枝的胜利女神像,运动场上面是奥运会的届数、地点和年代字样。奖章两面都写着"胜利、团结"的字样。奖章的规格也有规定,为圆形,至少应为60毫米,厚3毫米。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奖章为至少含银量92.5%。第一名奖章的镀金至少为6克纯金,第二名是银牌,第三名是铜牌。
历届奥运会奖章都以此图案和规格为标准。但是,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的奖牌设计有些突破,形状不是规则的圆形,表面也有立体感。
国际奥委会还规定,冬季奥奥运会的奖章和奖状应同夏季奥运会有所区别,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每届奥运会,不管是夏季还是冬冬季,奖章的设计方案都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首肯。
从设计到最后检验,每枚奖牌要经过20道工序,最后工序包括给奖牌配置缎带。1998年长野冬奥会奖牌综合了传统的漆艺、景泰蓝和雕版技术。对于奖章和奖状的颁发,根据比赛项目和参加人员性质的不同,也有不同的规定。对个人比赛项目,第一名的奖品为银质镀金奖章和奖状,第二名为银质奖章和奖状,第三名为铜质奖章和奖状。奖章应表示它们所奖的运动项目并且固定在一条可分的链条或带子上,以便佩挂在运动员颈部。获得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名的运动员有奖状但无奖章。如果出现并列第一、第二或第三,则并列的每位运动员都得到奖章和奖状。对团体比赛的运动大项和其他运动大项中团体比赛的运动小项,冠军队的队员,凡是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至少参加了1场比赛的,每人都被授予1枚奖章和奖状。获第二名的队的每位队员被授予银质奖章和奖状,获第三名的队的每位队员被授予铜质奖章和奖状。这些队的其他队员只发给奖状。获得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名的队的队员应获得奖状。
纪念章和证书
为使更多的人热爱奥林匹克运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每届奥运会的组委会都要制作纪念章,发给参加奥运会比赛的每一位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留作纪念。
奥运会纪念章是铜制的,一般为圆形,图案没有统一的规定。以第23届奥运会发行的纪念章为例,它的直径为60毫米,厚4毫米,用精致的蓝色丝绒盒盛装。它的正面是第23届奥运会的会徽,下面是表示年代的字样和两支分开的橄榄枝,会徽的上面则是举办地洛杉矶的字样。纪念章的背面是象征光明、团结和友谊的火炬,还有奥运会的届数。除了纪念章外,奥运会组委会还向每个参加者颁发奥运会证书。仍以第23届奥运会为例,证书为38x38毫米,用一个大信封装着。证书上写着:xxx,对于你在年洛杉矶奥运会上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和奖励。证书的中间是奥运会的会徽,下面是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签名。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在冬季奥运会上授予的奖章或奖状必须与夏季奥运会上授予的不同。纪念章和证书不能发给退出奥运会的代表团的成员。如果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他的奖章和奖状必须退回国际奥委会。另外,纪念章的设计图案同奖章一样,其版权属于国际奥委有。如果主办国要求转让版权,必须由该国奥运会组委会以书面形式起草必要的文件,并请国际奥委会签字。
奥林匹克纪念牌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纪念牌发给全体运动员(包括奥运会奖牌获得者)、运动队的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国际奥委会委员和出席奥运会的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与秘书长、各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和秘书长,以及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名额内由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正式任命的裁判员、计时员、检查员、司线员等,以作为上述人员参加奥运会的纪念。
团体成绩排行榜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的比赛是运动员个人之间的比赛,国际奥委会不排定各个国家在世界上的名次,而是由奥运会组委会建立一部记载每个项目的奖章和奖状获得者(前八名)名字的荣誉册,交由国际奥委会保存。另外每个奖章获得者的名字应显著地加以登载,并且在主体育场永久展示。各种媒体所看到的排行榜都是非正式的。
这种排行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根据代表团的积分,另一种是根据各代表团所获得的金牌或奖牌数。
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个运动员要想参加奥运会的比赛,首先必须符合下列基本的要求运动员所属的国家奥委会必须是国际奥委会的成员,运动员必须遵守国际奥委会章程,遵守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则。例如,1958年中国奥委会宣布与国际奥委会脱离关系,中国运动员也就没有机会参加奥运会,直到19年恢复国际奥委恢复中国的会籍,中国运动员才于1980年重返奥运赛场。国际奥委会章程中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包括不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公正比赛和非暴力精神等。运动员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除了以上基本要求,还有另外一些限制。它们包括:①年龄限制。奥运会的运动员除了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竞赛规则中由于健康原因有所规定外,没有其他的限制。但是在征得国际奥委会同意的前提下,单项体育组织可以对本项目运动员的年龄进行限制。如国际足联规定,参加奥运会的每个队中只能有3名球员年龄在23岁以上。②运动员的国籍。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是选派他参赛的国家奥委在国的国民。如果一个运动员同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他只能代表其中一个国家参加奥运会,这个国家由他自己选择;曾经在奥运会、洲或地区的运动会、被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一个国家的运动员,如果他改变了自己的国籍或取得新国籍,必须在改变国籍或取得新国籍3年以后,才能代表新国家参加奥运会,但是如果取得了有关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同意以及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批准,这个期限可以缩短甚至取消。如果一个运动员所在的国家是新独立的国家,或他所属的国家奥委会是新被承认的,这个运动员可以选择代表新的或原来所属的国家参加奥运会,但这样的选择机会只有一次,例如,苏联解体后,现属新独立国家的运动员可以选择代表新的国家,也可以选择代表俄罗斯参加奥运会。在奥运会中涉及到运动员国籍问题的一切争端,都应该由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根据以上原则来加以解决。
裁判员
奥运会比赛的技术问题一般是由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负责的,裁判员也不例外。各单项组织在奥运会前向各国的国际裁判们发出邀请,并组织他们进行所管辖项目比赛的裁判工作。但是那些担任工作的裁判员,如巡边员、司线员、记录员等大都由东道国派出。应邀参加奥运会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所需的费用由奥运会组委会负责。在奥运会期间,他们不住在奥运村,而是根据项目分开居住在旅馆里。他们凭身份卡进入比赛场馆,但不能进入运动员居住的奥运衬。
奥运会要求裁判工作公正准确,并接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技术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不公正的裁判员将受到控告或被撤换。当然,任何比赛中的错判甚至有意偏向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在历届奥运会上几乎都有因裁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例如在汉城奥运会上,韩国拳击运动员道丁一(Byum Jong-ll)和他的教练甚至因对裁决不满而对当值裁判瓦尔克(Keith Walker)大打出手,成为该届奥运会的一大丑闻。
主体育场
奥运会最重要的场馆,通常都称为奥林匹克体育场,一般开幕式、闭幕式、田径比赛和部分足球比赛都在这里进行。奥林匹克圣火要在主体育场醒目的位置燃烧直到奥运会结束。主体育场的建设也需要主办国投入最多的资金,花费最多的心血。奥运会结束以后,主体育场往往成为一个城市具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建筑。
奥林匹克村
又叫奥运村或者运动员村。奥运会主办者为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官员和工作人员提供的住宿地。在初期的奥运会上,来自各国的选手和官员部分散在各个宾馆里面,这不利于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和各国运动员之间的联系交流。1924年第8届奥运会在巴黎举行,主办者第一次将参加者集中安置在特意建造的木制房屋中,这就是最早的奥运衬。1932年洛杉矶奥运会,该市在离主体育场不远的地方专门建造了供运动员和正式工作人员居住的建筑群,从此这个做法成为一个传统,并在《奥林匹克宪章》第42条加以规定:"为了使所有运动员、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住在一起,奥运会组委会应提供一座至少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前两周至闭幕式后3天期间可入住的奥林匹克村。
奥林匹克村应符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奥林匹克村须知》的要求。居住在奥林匹克村的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名额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确定,他们不可超过报名运动员人数的50%。"奥运村的位置应在主体育场、练习场附近。在奥运衬中,规定必须有餐厅、医院、商店以及文化中心当设施。
《奥林匹克宪章》还规定,奥运会组委会应负担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在奥林匹克村的全部膳食费用和在当地的交通费用。各国代表团入住奥林匹克村都要举行一个简单而庄重的入村仪式。首先由村长致欢迎词,代表团团长致答谢词,然后奏代表团所属国的国歌,最后升起代表团国家的国旗。1952年中国奥运代表团赶到安赫尔辛基时,奥运会的比赛已接近尾声,但仍然在奥林匹克村举行了庄严的升旗仪式。这是五星红旗第一次在奥运会上出现。
会旗(Olympic Flag)
1913年在顾拜旦建议下确定,并在1914年巴黎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为庆祝国际奥委会成立20周年而首次升起。会旗的图案是在白色无边的绸布上绣上奥林匹克五环,旗为长方形,环的颜色由左到右为蓝、黄、黑、绿和红。1920年安特卫普奥运会结束后,比利时国家奥委会将大会使用的那面旗赠送给了国际奥委会,这面旗就成了国际奥委会的正式会旗。从此以后,历届奥运会都有会旗交接仪式,但使用的是一面代用品,图案一样,只是规格要大一些。
冬季奥运会会旗是1952年挪威奥斯陆市赠送的,其交接和使用与夏季奥运会会旗相同。
会歌(Olympic Song)
1896年在雅典第1届奥运会的开幕式上,国王乔治一世宣布奥运会开幕以后,合唱队唱起了一首庄严而动听的歌曲《奥林匹克圣歌》。这是一首古希腊歌曲,由希腊人萨马拉斯(Spiros Samaras)作曲,帕拉马斯(Costis Palamas)作词,但当时并未确定其为奥运会会歌。此后的历届奥运会均由东道主确定会歌,未形成统一的会歌形式。如1936年柏林奥运会的会歌是施特劳斯(Richarld Strauss)特意为这届奥运作的《奥林匹克之歌》;1948年奥运会则选用奎尔特(Rodger Quilter)作曲、基普林(Rudyard KiPling)作词的《不为自己而为主》作为会歌。20世纪50年代以后有人建议重新创作新曲,作为永久性的会歌,但几经尝试都不能令人满意。
于是,国际奥委会在1958年于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最后确定还是用《奥林匹克圣歌》作为奥林匹克会歌。其乐谱存放于国际奥委会总部。从此以后,在每届奥运会的开、闭幕式上都能听到这首悠扬的古希腊乐曲。这首歌歌词内容如下:
古代不朽之神,
美丽、伟大而正直的圣洁之父。
祈求降临尘世以彰显自己,
让受人瞩目的英雄在这大地苍穹之中,
作为你荣耀的见证。
请照亮跑步、角力与投掷项目,
这些全力以赴的崇高竞赛。
把用橄榄枝编成的花冠颁赠给优胜者,
塑造出钢铁般的躯干。
溪谷、山岳、海洋与你相映生辉,
犹如以色彩斑斓的岩石建成的神殿。
这巨大的神殿,
世界各地的人们都来膜拜,
啊!永远不朽的古代之神。
奥运会会徽
是奥运会最有权威性的形象标志。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各主办国设计的会徽,未经奥运会组委会同意,不得用于广告和商业服务。这一规定保证了奥运会会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自1896年雅典奥运会以来,历届奥运会均有会徽设计。1988年汉城奥运会会徽,由蓝、红、黄3种颜色,代表天、地、人"三元一体"的哲学含义。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会徽,上半部由一点和两个弯曲的线条组成,颜色是蓝、黄、红三色。蓝为蔚蓝的地中海,黄是常年普照西班牙大地的太阳,而红则是血气方刚的生命。图案代表巴塞罗那悠久的文化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命活力。一点两线既象征大地、天空,又构成一个人的运动状态,似跑似跳,象征巴塞罗那人积极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意识。同时,这个图案还可理解为巴塞罗那人正张开双臂迎接来自各大洲的客人。
冬季奥运会同样设计自己的会徽。这些会徽多以奥林匹克林旗或举办国奥委会会旗为背景,并配以冬季景色或冬季项目图案,极具特色。如1968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举行的第10届冬季奥运会的会徽,背景是冬季奥运会会旗,中央是一朵洁白的雪花,雪花周围是3朵玫瑰,象征着这里的工业、文化教育、旅游和冬季运动。
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不久前刚刚推出,“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具有如下特点:
1.会徽设计将中国特色、北京特点和奥林匹克运动元素巧妙结合。
“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以印章作为主体表现形式,将中国传统的印章和书法等艺术形式与运动特征结合起来,经过艺术手法夸张变形,巧妙地幻化成一个向前奔跑、舞动着迎接胜利的运动人形。人的造型同时形似现代“京”字的神韵,蕴含浓重的中国韵味。该作品传达和代表了四层信息和涵义:
运动员的义务有哪些
不同运动类别的运动员有不同的义务,其中,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比较具有代表性:
作为奥运会的主要参加者,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是一致和不可分离的。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而且,某些权利本身同时也是义务,譬如将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必须仲裁的义务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
(一)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2004)第1条第1款指出,奥林匹克运动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运动员要想具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必须承认国际奥委会的权威,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尊重其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为此,运动员必须做到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而且,运动员报名或者参加奥运会不得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或者经济因素的考虑。
以新闻报道为例,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交流、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此举意在保障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不过,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对运动员通过博客表达个人感受的现实需求。但是,运动员的博客属于《奥林匹克宪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区域,而且往往引起隐私权问题,造成传媒或者电视转播权冲突问题。因此,需要给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制定有关博客的规定是当前国际奥委会急需解决的任务。
(二)尊重和遵守《世界反条例》和其他体育运动道德
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来讲,《世界反条例》是必须遵守的,奥运会也不能例外。服用的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医学道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并且与尊重运动员身体健康、构成奥林匹克运动基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践踏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奥委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世界反行动和《世界反条例》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护运动员参与没有的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样做可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公正,并且确保了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的检查、威慑和预防方面有一个协调、同等和有效的反规划。该条例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的物质该运动员就要负责任,而不用考虑该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三)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不得将自己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3条规定,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不得在奥运会期间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者运动比赛用于任何广告目的;运动员不得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其他形象宣传;也不得在奥林匹克区域、场馆或者其他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该条附则指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员服装或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但可以带有有关标识,只是该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并应符合规定。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悉尼奥组委认为,法国体操队员服装上的标识“超过了《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尺码”,因此要求其在跳马和双杠比赛颁奖仪式的时候掩盖队员服装上面的代表“李宁”标志的标识语。法国体操协会针对该裁决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通过对有关规则的解释,悉尼奥组委的裁决是对的,因此驳回法国体操协会的申请。
运动员也不得为政治目的而在奥运会期间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1936年的德国柏林第11届奥运会期间,德国运动员在比赛时向行纳粹礼的行为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谴责。第11届奥运会是在军国主义的压抑的气氛中进行的,强烈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统治着这届奥委会。这是与奥林匹克精神不一致的行为,也是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应当引以为戒的。而在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200米短跑颁奖的时候,获得金牌和铜牌的两名美国黑人运动员都光着脚登上领奖台,高举带着黑皮手套的拳头,象征着黑人为争取的斗争,这是个强有力的抗议美国种族歧视的姿势。站在亚军位置的澳大利亚白人青年胸前别着的是一枚支持保障的形似五环的纪念章,铸有“奥林匹克法典就是保障”字样。虽然奥运会有政治化的一面,但是作为参赛运动员来讲,避免政治化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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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本国奥委会有关奥运代表队选拔和其他涉及奥运会的决定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家奥委会惟一有权代表各自国家。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决定参赛运动员名单,确保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任。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根据其运动成绩,而且还应根据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如果某国家奥委会暂时或者永久失去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也就失去了国际奥委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选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对于国家奥委会的上述职权,作为其代表团成员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当然,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也是各国家奥委会或者地区奥委会应有的义务。
2006年2月6日,摩洛哥奥运会做出了其两位滑雪运动员因为健康问题而不参加都灵冬奥会的决定,其中一位向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根据CAS以往的裁决,选派运动员报名参加奥运会是国家奥委会的专有权利,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以及本仲裁庭都没有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因此仲裁庭不能裁定某运动员可以参加奥运会。摩洛哥奥委会的决定并不是武断的,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0]。尽管如此,如果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奥运会的选拔决定是武断的或者没有合理根据的话,有关运动员就有可能获得参赛的就会。
(五)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
将有关的奥运会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是每一个奥运会参赛运动员都应当遵守的规则。对于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来讲,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都必须签署有关声明,同意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这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也是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避免了因为诉讼而可能导致的各种麻烦。而且无论是在甚么地方召开奥运会,相关争议都有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设立的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仲裁,避免了程序上的麻烦,也使得有关的判决可能具有前后一致性。
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目的是加强而不是削弱运动员的权利。运动员在其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他们本国的国内法院并没有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但却有一个在奥运会期间迅速解决体育争议的裁决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实际上担负的是有些类似上诉庭的任务,其解决的是通过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或体育组织的内部程序而没有解决的争议;对于特别仲裁机构而言,则没有上诉机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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